物品描述
照片顯示為日本食品包裝上的「アレルギー物質(過敏原物質)」標示表。標註含有小麥、卵、乳成分、豚肉(豬肉)、雞肉、大豆、芝麻、蘋果及明膠(吉利丁)。根據標示特徵與下方關於海苔採集的說明,此物品為日本產製之加工食品,如泡麵、飯糰或零食類。
判斷依據
根據台灣入境規定,一般乾燥泡麵、餅乾或加工食品若僅含有調味粉包、精煉動物油脂(如豬油、牛油)或肉類萃取物(Extract),而無實體肉塊調理包者,准予攜帶入境。日本食品包裝上的過敏原資訊標示「豚肉」或「雞肉」,通常指成分中含有微量萃取物或風味劑,並非指含有禁止入境之原始肉塊,符合檢疫規範。
違規罰鍰
0 元(若經查獲含有實體肉塊且未申報,初犯豬肉製品罰 20 萬元,其餘肉類罰 3 萬元)